有句老话叫“父债子偿”
(相关资料图)
大家普遍认为
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债务
理应由子女偿还
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近日,江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涉及
遗产继承的债务纠纷案例
为大家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2017年3月,徐某(化名)向刘某(化名)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但徐某并未按时归还。
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追索借款,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化名)等六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徐某生前债务20万元及利息。
然而,各被告辩称
徐某并未留下任何遗产
各被告也未继承到遗产
且对于徐某向刘某
借款事宜并不知情
徐某已经去世
各被告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徐某已经去世,双方对于债务又各执一词。为查明遗产情况,承办法官调查了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发现徐某在内蒙古的一张银行卡内存有150454元。这笔钱在他去世一个月后被人取出,取款地就在镇江丹徒区。经过进一步调查,最终确定是死者徐某的二女儿所取。
在事实面前
被告承认取出过该笔钱款
但辩称是用于徐某的丧葬事宜
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对于被告辩称的150454元均用于丧葬事宜,法院认为,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内已经涵盖丧葬费用,因此被告该部分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75227元。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父债子偿”是理所应当的吗?
对此,法官表示
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
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
但不是所有的债务均可以“父债子偿”
“父债子偿”是有前提和限度的
均是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
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本案徐小某等六人均未明确放弃对徐某遗产的继承,故应当在继承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江苏广电新闻·荔枝新闻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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